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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元旦起全省将执行排污收费新规

2015年10月16日,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排污费将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一、调整排污费标准原由和依据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在2003年建立并实施的,我省虽然在2007年和2010年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过调整,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排污费标准长期低于治污成本,不仅很难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也难以激发企业加大自身技术改造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治理和保护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及时出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总体目标是: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得到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明确要求,各省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各省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鉴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在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同时参考周边省市排污费标准的基础上,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定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排污收费标准。
    二、调整排污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新的排污收费征收标准采取阶段性调整: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 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同时,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超标排放,《通知》还规定了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主要是:
    (一)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 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费。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三)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
    三、相关措施和要求
    (一)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二)未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尽快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三)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通知》明确要求加大对重点企业排污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特别要对足额缴纳排污费、污染治理效果好的企业,在排污费资金使用上优先予以安排,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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