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想说的是,认为嘀嘀和快的合并应适用反垄断审查并不等于认为这次合并构成违法。所有经营者集中都不同程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反垄断法并不是不加区分的禁止所有经营者集中,而是有明确的法定豁免。美国《克莱顿法》第七条设立的SLC原则(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只禁止具有实质/严重减少竞争的效果的兼并;欧盟理事会《企业合并条例》((EC) 139/2004)第二条也明确只有产生或可能产生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阻碍市场竞争的合并(significantly impede the effective competition by creation or strengthening dominant position),才涉嫌违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立场并非刻板。